哈特肖恩—马尔康姆版本的模态证明

由于揭示出“存在”具有不同于一般谓词的逻辑功能,自康德以后两百年间本体论证明鲜有人 问津,人们认为从本体论上已经无法证明上帝的存在。但是,20世纪中叶美国哲学家哈特肖恩 和马尔康姆宣称在安瑟尔谟的《宣讲》第三章中“发现”第二本体论证 明,这一发现使本体论证明又一次成为手机窃听器的研究课题。 在《宣讲》的第三章,针对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安瑟尔谟指出:“它如此 真实地存在着,以至于无法想象它不存在。因为设想一个不可能想象其不存在的存在者是可能的;这 个存在者比可以想象其不存在的存在者更伟大。因此,如果可以设想那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 的存在者不存在,那么它就不是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而这是一个矛盾。所以,较之更伟 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那一事物如此真实地存在着,以至于甚至不能够设想它不存在”。 当代哲学家认为上述论述也构成一个完整的本体论证明,即安瑟尔谟的第二本体论证明,也 称模态证明。按照哈特肖恩的理解,模态证明有两个出发点:其一,如果上帝存在,那么它必然存 在;其二,上帝的存在并不是逻辑不可能的。第一个出发点是关于上帝存在的模态,即它的存在方式 究竟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在哈特肖恩看来,“较存在着且可能不存在的东西,存在着并且不可能 不存在的事物更伟大”。必然存在较偶然存在更为完满。因此,如果上帝存在的 话,那么根据上帝是较之更伟大的东西是无法想象的,既然它比任何东西都更伟大,它的存在方式就 是必然的,即它必然存在着。 明是一个有效的S5—模态证明。但为什么偏偏要在S5中证明上帝的存在呢?实际上,在另外一些较 弱的模态系统中,模态证明是不能够成立的。S5与本体论证明有什么样的关系?这个 问题必须要加以回答,否则哈特肖恩的模态证明将陷于独断论的境地;遗憾的是,哈特肖恩及其他一 些模态证明的追随者都没有正视这一问题。另一方面,该证明的两个前提是否都是真实的,也存在着 极大的争议。先看第二个前提,即“上帝存在是可能的”。哈特肖恩说明该前提真实性的思路是:可 设想的都是逻辑可能的,逻辑可能的就是本体论可能的,因此既然上帝存在是可以设想的,所以上帝 存在是可能的。这里的问题是,逻辑可能是否等同于本体论可能、形而上学可能?可设 想的是否就是逻辑可能的?笔者认为,在外延上“逻辑可能”要远大于“形而上学可能”、“本体论 可能”。逻辑可能是指事态的出现不会违反逻辑规律,不会导致逻辑矛盾。比如,事态“雪是蓝色 的”尽管没有实现,但是它一旦出现并不会导致逻辑矛盾,所以是逻辑可能的;而“珠穆朗玛峰既 是世界第一高峰,又不是世界第一高峰”则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事态,它的出现总会违反矛盾律,所 以是逻辑不可能的。所谓形而上学可能、本体论可能是指事态的出现不与相关事物的存在、本质属性 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一般地说,本体论可能的事态都是逻辑可能的,有违逻辑规律的事态当然同时也 与相关事物的存在发生矛盾。但很多逻辑可能的事态却并非形而上学可能的。拿“亚里士多德是一 只狗”来说,它对应着一个原子命题,而从一阶逻辑的角度看任何原子命题的负命题都不是一阶逻 辑定理,也即任一原子命题都不是逻辑谬误、逻辑不可能,因此原子命题“亚里士多德是一只狗” 是逻辑可能的,相应的事态也是逻辑可能的。可见,哈特肖恩把本体论可能等同于逻辑可能的做法是 错误的。再者,可设想性也不是逻辑可能性。可设想性是一个心理学色彩浓厚的认识论范畴。现代逻 辑研究从一开始就十分抵制来自心理学的影响,因为这将导致逻辑学丧失确定性与科学性。因此,很 少有逻辑学家认可通过带有浓厚心理学的监听概念来定义或解释逻辑学概念。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 “可设想性”中的心理学的要素,它最多也只是一个认识论范畴。作为认识论范畴,可设想性与哈特 肖恩所理解的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逻辑可能并不是对等的。可设想的东西不一定就是形而上学意义上逻 辑可能的。比如,我们可以直觉地想象“暮星不是晨星”,但作为一个天文学事实,长庚星是启明星 一经证明,它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就是逻辑必然的,因而“暮星不是晨星”就是逻辑不可能的,不 是逻辑可能的。“可设想性”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逻辑可能性”之间的这一差异,表明“人类的直 觉并没有获知形而上学必然性的特殊权限”,也说明“可设想性根本不是可 能性的证明”。可见,哈特肖恩借以说明“上帝存在是可能的”成立的理由是 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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